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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批次:381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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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工信部
【发布时间】2018-07-0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  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  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  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本消息来源于:司机宝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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